醉酒驾驶和正常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肇事逃逸,多项违法行为集于一身。全责的同时,等待这位驾驶人的将是法律的严惩,一起走进今天的事故详情。
2024年1月13日14时58分许,在山东德州齐河县迎宾北路京台高速立交桥下路段,贺某驾驶鲁A1***2号小型越野客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车辆前方的电动三轮车追尾相撞,导致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杨某珍倒地并遭到碾压,杨某珍当场死亡,两车损坏。事发后贺某驾车逃逸,后又返回事故现场。
事故科民警到达现场后,闻到贺某身上有浓重的酒气,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经认定:贺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离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目前,贺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刑事立案侦查。
法律链接
1
终生禁驾
法律对以下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为终生禁驾:
驾驶人发生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犯罪;
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2
酒后驾驶、醉酒驾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能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驾照不易考,且驾且珍惜。酒醉驾害人害己,望广大驾驶人能从中吸取教训,将交通安全牢记心中,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来源:齐河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