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购货车挂靠公司不让卖?法院判了
日前,苏先生将南京一家物流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因是他购买的8辆车挂靠在该公司,后因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卖车时,却遭到了对方公司的拒绝。近日,苏先生收到了该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双方合同解除,物流公司协助苏先生办理车辆过户。
《民事判决书》
8辆货车挂靠公司
想卖车时遭拒无奈起诉
今年37岁的苏先生是河南人,近年来一直在南京做生意。自2020年开始,他先后购买了8辆货车,都挂靠在南京的一家物流公司,用于从事经营货物运输。“8辆车子,一共签了4份《车辆挂靠代管合同》,挂靠费是每辆货车1000元/年。”双方约定,挂靠后苏先生每年缴纳车辆管理费,但车辆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仍然归他所有。
《车辆挂靠代管合同》
从双方签订的《车辆挂靠代管合同》上不难看出,甲方是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乙方是苏先生。其中,“乙方权利和义务”第2条约定:“乙方在挂靠期间,如需转让车辆,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协商后方可决定,处理好车辆相关债权债务后,方可转让;转让后乙方所缴纳的费用,除挂靠费不可转让或退回外,其他费用可随车转让,转让后车辆运营证归甲方所有,与乙方无关。”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这4份合同为同一模板,里面除了车辆信息之外,其他全都相同。“这两年生意不好做,我现在资金周转困难,所以想卖车,结果公司不允许我卖。”无奈之下,苏先生一纸诉状,将该物流公司诉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双方解除《车辆挂靠代管合同》。
《车辆挂靠代管合同》
据了解,在苏先生起诉之后,对方还向法院提出了反诉。该物流公司表示,苏先生所挂靠的其中4辆车,是在他们的合作公司购买的,所以当时销售方才以低于市场成本的价格将车出售。对方称,由于这4辆车长期挂靠在物流公司,所以购车成本中有58892.4元实际是由物流公司承担的。
此外,对于苏先生挂靠的剩余4辆车,该物流公司声称,其中的3辆车上牌期间,他们还垫付了车辆购置税及保险,合计62190.51元。而除了前述两项费用之外,该物流公司在反诉中,还要求苏先生按照每份合同20000元的违约金,共计支付80000元的违约金。三项费用合计201082.91元。
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
物流公司反诉被驳回
1月17日上午,该案在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开庭。2月22日,苏先生收到了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支持苏先生所请,判令双方解除合同。
六合区人民法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院认为,本案中,苏先生系案涉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车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车辆挂靠代管合同》中约定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过户,挂靠代管经营期限为长期,对于挂靠结束期限没有具体约定,属于不定期合同,苏先生可随时解除合同。《车辆挂靠代管合同》解除后,物流公司应协助将所涉车辆,变更登记至苏先生名下。
法院同时也驳回了该物流公司要求苏先生支付购车差额、购置税及保险费等垫付款以及违约金的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