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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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纠纷中,有时候会有,股东未亲笔签字、未表决同意股东会决议,但知情并配合落实决议事项后,又反悔诉讼主张决议无效的情形。
那么,未在股东会决议签字但实际履行的,股东还能主张决议无效吗?
最高院案例库《陈某海诉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纠纷案》中明确:
股东未参与股东会表决、未在书面股东会决议落款签字,但若明知决议内容、自愿配合履行决议义务、享有决议项下股东权利,以实际行为默示追认决议,依据禁反言与诚实信用原则,该事后反悔主张股东会决议无效、不承担决议义务的诉求,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
【裁判观点简析】
1. 核心法理:商事禁反言+诚实信用原则优先适用
商事诉讼严守禁止反言基本原则,股东先行以履约行为认可决议、享受决议红利、配合公司经营决策,属于真实意思默示追认;股东不能先行履行决议获益,事后为转嫁经营风险、割裂责任,反向主张决议无效,违背民法及公司法核心诚信准则。
2. 效力认定:签字表决≠唯一意思表示认定标准
股东会书面签字、现场投票属于明示意思表示;主动履行决议义务、接收决议对应收益、长期无异议配合经营,属于法定默示意思表示。二者具备同等法律效力,未签字不代表拒绝决议,实际履约直接补足程序签字瑕疵。
周军律师提醒,股东虽未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但实际履行决议内容,该股东主张决议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股东对决议有异议需书面发函明示拒绝,切勿一边履约一边留存异议。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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