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对被控侵权标识是否构成近似、是否容易导致混淆时常存在认识差异。李章虎律师团队代理的三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均未认定侵权,二审均予以改判。争议焦点集中于:繁简字体差异是否阻却近似、商标知名度是否局限于注册地、具体菜系不同是否影响服务相同、混淆可能性是否以实际混淆为要件。二审法院明确:商标效力及于全国,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应以日常消费为标准,繁简字形差异不改变呼叫和含义,权利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后应获得强保护。本文结合三起改判案例,梳理法院对商标权保护的认识差异,为同类案件提供参考。
李章虎律师团队代理的三起商标侵权案件,原告均为商标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被告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了与权利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一审均被驳回诉讼请求,二审均改判认定侵权成立。
案例一:“外婆橋”商标案
原告重庆外婆桥风味饮食传播有限公司系第3803927号“外婆橋”(繁体)商标的独占被许可人。被告柳州市柳南区外婆桥酒楼在店铺门头、外墙、店内装饰及线上店铺使用了简体“外婆桥”标识。一审认定不侵权,二审改判侵权。
案例二:“藕然间”商标案
原告重庆市藕然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系第16119458号“藕然间”商标权人。被告孙兆金在菜单上使用简体“藕然间”,在门头、宣传画、线上店铺名称上使用繁体“藕然間”。一审认定菜单上使用构成侵权,其他使用不构成侵权;二审改判所有使用均构成侵权。
案例三:“外婆橋”诉黔西君桐鱼馆案
原告同案例一,被告黔西君桐鱼馆在店内墙面宣传装饰画上使用繁体“外婆橋”,在线上店铺名称、门头店招、宣传广告中使用简体“外婆桥”。一审认定店内装饰画侵权,线上及门头使用不侵权;二审改判所有使用均构成侵权。
一审观点:繁体与简体存在字形差异,不构成近似。例如,“外婆橋”与“外婆桥”在字形上不同;“藕然間”与“藕然间”因“間”与“间”写法不同,仅外观近似但不构成侵权意义上的近似。
二审观点:呼叫、含义相同,仅繁简字形区别,近似程度较高,构成近似商标。商标最主要的使用方式体现在呼叫上,繁体与简体对于消费者的呼叫和记忆均可指向同一商品或服务,繁简之别不具有区分来源的作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
一审观点:原告主要经营区域在重庆,获得的荣誉多为市级奖项;被告在柳州或泰安,相隔遥远;原告在被告所在地无加盟店,未在当地宣传,故相关公众不易混淆。
二审观点:商标一经注册,效力及于全国,相关公众的界定不应拘泥于某一地理区域。商标权人无需证明其商标在被告所在地具有知名度。若以权利人是否在被告所在地经营作为混淆判断标准,将不合理限缩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与《商标法》立法精神相悖。
一审观点:原告经营川菜、火锅,被告主营湘菜或山东菜或鱼火锅,菜系不同,消费者不易混淆。
二审观点:双方均提供餐饮服务,属于相同服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是“餐饮”,不因具体菜系差异而改变服务相同的事实。
一审观点:从线上店铺评价看,没有消费者将被告与原告联系起来,未产生实际混淆。
二审观点: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称“容易导致混淆”是指混淆可能性,而非实际混淆。不能加重权利人对“被告行为实际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举证责任。在权利商标具有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的情况下,相关公众具有混淆的可能性即构成侵权。
(一)商标近似的认定原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遵循以下原则:
(二)混淆可能性的认定因素
(三)常见错误认识(一审误区)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述三起案件中均改判认定侵权成立,形成以下裁判口径:
1. 繁简字体差异不阻却近似
“外婆桥”与“外婆橋”、“藕然間”与“藕然间”呼叫、含义相同,仅字形繁简之别,构成近似。二审法院明确:商标最主要的使用方式是呼叫,繁简之别不影响相关公众的识别。
2. 商标效力及于全国,不以被告所在地经营情况为混淆判断标准
一审以权利人在被告所在地未开设加盟店、未在当地宣传为由否定混淆,二审予以纠正。商标注册具有全国效力,不应以地域限制缩小保护范围。
3. 臆造词商标具有较高显著性,非臆造词商标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藕然间”系臆造词,固有显著性高;“外婆橋”虽非臆造词,但通过大量宣传、加盟、维权等行为获得了独立于童谣的行业品牌显著性,应受保护。
4. 餐饮服务不因具体菜系不同而改变服务相同
双方均提供餐饮服务,属于相同服务,不以菜系差异作为不侵权的抗辩理由。
5. 混淆可能性而非实际混淆
权利人无需证明消费者已发生实际误认,只需证明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在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相关公众具有混淆的可能性即构成侵权。
基于上述三起二审改判案件的代理经验,总结以下要点:
1. 法院重点审查的维度
2. 当事人最容易败诉的点
3. 实操取证与诉讼策略
三起改判案例揭示了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在商标侵权认定上的认识差异:一审以繁简字体、地域限制、菜系区别、缺乏实际混淆为由否定侵权;二审则坚持商标效力及于全国,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认定呼叫、含义相同的繁简字体构成近似,且不以实际经营地为限判断混淆可能性。商标权人应注重全国范围的知名度证据收集,在诉讼中充分论证混淆可能性而非仅依赖实际混淆。李章虎律师团队通过二审成功改判,为商标权保护提供了有价值的实践参考。
【李章虎律师团队】隶属于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由高级合伙人李章虎律师领衔。李章虎律师本科就读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毕业,拥有15年以上法律服务经验,核心领域涵盖知识产权、重大商事争议解决、政府与企业法律顾问、投资并购、前沿科技法律事务。
李章虎律师为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中小企业合规评价认证标准》起草人,连续五届获评国际权威法律评级《Benchmark Litigation》中国西部诉讼之星,入选《The Legal 500》中国精英榜单、律新社2025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律师20佳,承办案件多次入选全国中小企业典型维权案例、重庆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重庆市律师协会十佳知识产权案例,出版《人工智能成果:确权与资产化》《人工智能+87个行业应用的法律风险与应对指南》《商业秘密:保护与维权指南》《现代软件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指南》等多部专业著作。
李章虎律师兼任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通用人工智能研究院、重庆市经信委、重庆市知识产权局等多家政府机构与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服务各类单位500家以上,熟悉重庆各级法院裁判口径,擅长处理大额、疑难、复杂商事与知识产权案件,以可靠资质与本地实务经验为客户提供高效、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本文内容仅为基于公开裁判文书及律师履历的客观介绍,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承诺。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策,并在委托前核实律师执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