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下劳资关系的不断复杂化,劳动者过度维权的案例在近几年呈增长趋势,成为值得探讨和研究的话题。具体而言,过度维权是指行为人运用私力救济的方式,对私权利超过限度地利用甚至是滥用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常因过度维权的行为不当或超出合理界限,将其认定为侵权或违法行为。
笔者发现,在维权时,有超过半数的劳动者优先选择了公司内部的微信群聊或QQ群聊作为维权言论的发表场所。这些群聊具有公共空间公开、开放的属性,因此员工在其中发布与职场有关的言论时,对于言论在群聊成员之间进行公开和广泛传播的后果应当具有可预见性,故而对言论内容应负有注意义务,由此判决劳动者必须承担“过度维权”的法律后果。
发布在公开程度最弱的公司内部群聊中的维权言论,尚且会被定性会“过度维权”,理论上,发布在公开程度相较之更强的其他场所更应当被判决为“过度”。然而,经过实证调查,部分发布在个人朋友圈和公共社交媒体上的维权言论,却被法院认定为是冷静客观的维权行为,这显然并不符合法理学中“举轻以明重”的裁判原则。
裁判者在面对劳动者的网络维权行为时,往往表现得相对严格和审慎。这种严格态度源于对现有劳动法秩序和社会利益的坚定维护。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要将保护企业的经济利益、商业名誉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相统一。
首先就是要明确,维权的劳动者是否是适格的主体。如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被侵害,且劳动者是由于这一事实而在网络平台上实施的行为,那么就可以认定劳动者过度维权的权利基础具有正当性,作为合法性认定的首要考量因素。
维权诉求的合理性是判断其是否构成过度维权的重要标准。如果劳动者的维权诉求明显超出了其实际遭受的损失,或者提出的赔偿数额与实际损害严重不符,这就可能超过了维权的合理限度。只有劳动者的维权诉求是基于合理的损失计算和合理的赔偿预期,那么其维权行为在数额上就具有合理性,可以作为合法性的因素考量。
劳动者在网络平台上的维权内容必须与其正当权利具有紧密的关联性。如果维权内容明显偏离了劳动者实际受损的权益范围,或者涉及与维权无关的事项,那么无关联部分的行为就可能被视为违法行为。相反,如果维权内容直接针对劳动者受损的权益,且没有超出这一范围,那么这种维权行为在事项上就具有正当性,可以作为合法性的考量因素。
劳动者网络“过度维权”现象是市场经济下劳资关系复杂化和互联网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通过分析,笔者发现劳动者网络维权行为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而法院在裁决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难。因此,我们需要从多个层面出发,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网络监管、提升劳动者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等,以共同构建一个公平、公正、和谐的劳动关系和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