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投诉举报受理范围及渠道等信息公告如下:
一、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一)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投诉;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举报。
二、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
(五)未提供本公告三、投诉人应当提供的材料;
(六)冒用他人名义或者拒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验真实身份信息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三、投诉举报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投诉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
2.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3.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依据。
4.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委托人签名。
5.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核验投诉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可以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和相应的事实依据,并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同一举报人就同一涉嫌违法事实重复举报同一被举报人的,不再另行处理;对于同一举报人以补充新的事实为由再次举报同一被举报人的,可以合并处理,并自收到最后一次举报之日起重新计算处理期限。
四、投诉举报管辖权规定
(一)投诉管辖权规定:
1.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2.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3.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在平台公示的地址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未在平台依法公示地址,或者通过平台公示的地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二)举报管辖权规定:
1.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举报,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3.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4.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
5.对互联网广告的举报,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
6.对广告主自行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的举报,由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7.举报涉嫌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规定的行为的,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8.举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行为的,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投诉举报渠道
(二)现场受理:在国家法定工作日的办公时间,到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佳木斯市郊区长安西路市政府3号楼706办公室)、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或举报;
(四)网络渠道:网页搜索“全国12315平台”,或手机App、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搜索“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供稿:12315投诉举报中心
编辑:孟 欣
校对:柴 智
审核:李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