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 以案示警 以案释法
全面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春节将至,上坟烧纸、燃放鞭炮等祭祀用火增多,为切实增强广大群众森林草原防火意识,发挥典型案件警示教育作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抵制涉火违法行为,现将我市近年来9起典型火灾案例进行通报,以案示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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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1年3月,乐都区马厂乡那家庄村村民那某某上坟烧纸期间疏于管控,致使马厂乡那家庄村境内山坡失火。经鉴定,此次过火面积为353.37亩,其中林地208.9亩,灌木林地204.07亩,宜林地4.83亩,非林地面积144.47亩。那某某因犯失火罪被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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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1年4月,乐都区共和乡大庄村村民祁某某在上坟烧纸期间,疏于管控,致使大庄村境内山坡发生火灾,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为440.45亩,其中林地411.08亩,未成造林地17.96亩,天然牧草地33.7亩,非林地29.37亩。祁某某因犯失火罪被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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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19年3月28日12时许,互助县威远镇东大街居民张某某(男、38岁)到塘川镇总寨村白家岭上坟祭祖时,点燃的烧纸被风吹落至周围的杂草中,致使塘川镇总寨村白家岭林地内起火。经林业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过火总面积251.4亩,其中林地过火面积234.1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7204元。张某某因犯失火罪被互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损失292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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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2019年2月4日16时许,互助县松多乡哈什村村民张某某到松多乡哈什村平滩子(小地名)上坟祭祖,为引燃祭祖物品从坟滩周围拔了一把杂草将其点燃,随后点燃的杂草被风吹落至周围引发森林火灾。经林业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过火面积60亩,其中未成林造林地42亩,灌木林地18亩,主要树种为祁连圆柏与沙棘,造成直接损失31379.3元。张某某因失火罪被互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依法补植补栽烧毁的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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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2017年12月23日15时许,平安区石灰窑乡黎明村祁某前往本村“东山前坡根”(小地名)为其父亲上坟祭奠烧纸时,不慎引发防护林地火灾,过火面积661.04亩,其中退耕地未成林地230.52亩;退耕地灌木林地115.26亩;荒山造林未成林地315.26亩。祁某因犯失火罪被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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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2019年4月5日,平安区小峡镇百草湾村村民赵某某在平安区小峡镇百草湾村“韭阳川”(小地名)赵家坟滩上坟烧纸,离开前对焚烧烧纸和祭品进行了查看未发现冒烟,遂认为上坟用火已完全熄灭,便未对焚烧后的烧纸及供品余烬进行掩埋,导致余烬在被告人赵某某等人离开后复燃,不慎引发小峡镇百草湾村山地火灾。经宁夏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林地过火面积为329.5亩,灌木林地 87.9亩,其它无立木林地42.1亩,荒山宜林地199.5亩;涉案林地树种为沙棘,林地种类为防护林;涉案林地损失为55250元。2019年11月1日赵某某因犯失火罪,被平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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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2010年1月31日,化隆县巴燕镇西下村闵某某与罗某某等人在县城南山电视塔周围游玩时用打火机点燃了公路边上的退耕还林地内的干草后逃离,造成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433.5亩,其中退耕还林未成林造林地420亩,周边荒山未成林造林地13.5亩。2010年12月6日,闵某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海东市化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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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2018年2月15日化隆县谢家滩乡谢家滩村下滩社村民杨某某在合群水库北面山坡祖坟处祭祀先祖时引发山坡火情,过火面积达24.9亩。杨某某的行为已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野外用火。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处林业行政罚款贰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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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
2023年3月26日民和县川口镇红卫村村民李某某在民和县川口镇驼铃村头道沟山坡自家坟地烧纸祭祀引起火灾,李某某的行为已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野外用火。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恢复植被栽植云杉50株,对个人并处300元的罚款。
海东市应急管理局和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4年2月8日
来源:海东市应急管理局和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海东市广播电视台
编辑:法治海东政务融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