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养老钱”“救命钱”,关系到每一位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然而,在现实中,通过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社保待遇的行为仍时有发生。今天,我们通过多起真实典型案例,为大家以案释法、以案明纪,认清欺诈骗保的严重危害和法律后果。
(一)典型案例
1.虚假病历资料申办提前退休骗取养老保险待遇
某企业退休职工张某某与劳资人员李某串通,于2012—2018年间,先后为该企业27名职工通过伪造病历材料等手段办理虚假病退,骗取养老保险待遇。
经人民法院审理,张某某、李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和十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其他涉案人员也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已全部追回。
2.虚假待遇资格认证骗取养老保险待遇
2003年1月,简某老伴因病去世,但简某未向当地乡镇劳保所报备死亡事实。2003年至2014年11年间,简某每年以老伴重病卧床无法办理认证为由,提供虚假生存证明骗领养老金。
2016年7月,简某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追缴违规领取的社保待遇。
3.虚构出生时间骗取养老保险待遇
某市社保工作人员核查业务档案时发现,企业参保人钱某篡改身份材料中的出生时间,在未达到真实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办理退休手续,骗取养老保险待遇。
经人民法院审理,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4.伪造材料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骗取养老待遇
某市黎某某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档案中,记录的特殊工种工作经历与真实履历不符、公章存疑,实际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涉嫌伪造档案骗取社保待遇。
人社部门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12月8日,黎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5.篡改工伤发生时间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某市人社部门接到举报,某公司在职工发生工伤后补办参保手续,并在申请工伤认定时篡改事故发生时间为参保之后,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经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负责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6.虚假生存证明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某厂职工杨某甲工亡后,其母亲李某长期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经大数据比对发现,李某多年前已去世,其家人杨某乙后续提供的生存证明均为虚假材料。
法院认定杨某乙伪造材料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构成诈骗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隐瞒就业事实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钱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申领失业保险金,次月重回原公司工作,却隐瞒重新就业事实,继续骗取失业保险金。
钱某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并依法追回违法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二)哪些行为属于社保欺诈骗保?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指单位、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对不符合条件者骗取社保待遇。具体包括:
1.虚构劳动关系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保待遇;
2.单位涂改、伪造、藏匿、变造原始材料,瞒报、少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少缴社保费;
3.单位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或协同个人、机构骗取社保基金;
4.虚构、伪造、非法更改证明材料,违规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接续骗取待遇;
5.参保人员隐瞒事实,重复领取社保待遇;
6.伪造、变造、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材料,骗取社保待遇;
7.伪造或冒用他人身份、社保证明,违规享受社保待遇、骗取基金;
8.个人协同他人、单位或机构骗取社保基金;
9.丧失社保待遇享受条件,故意隐瞒实情,继续冒领或享受待遇;
10.将工伤保险范围以外的费用纳入基金支付,骗取工伤保险基金;
11.虚构事实、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违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2.非法更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13.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死亡或丧失资格,故意隐瞒实情,继续冒领抚恤待遇;
14.其他违反规定造成社保基金损失的行为。
(三)欺诈骗保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待遇的,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保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3.“两高”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4.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保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
5.《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保待遇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处理:
(1)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盗用他人身份证件,提供虚假材料虚构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待遇;
(2)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待遇;
(3)伪造、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违规办理退休、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养老保险待遇;
(4)谎报工伤事故、伪造证明材料进行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或提供虚假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5)伪造、变造就医资料、票据,或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6)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保待遇的行为。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无论手段多么隐蔽、时间多长,终将被依法查处、严肃追责。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和用人单位:一定要知法、懂法、守法、畏法,诚信参保、合规申领,自觉守护好社保基金安全。切莫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红线,否则不仅要退回全部违规所得,还将承担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最终得不偿失、追悔莫及。
完
来源▌吕梁综合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