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发放消费券,本是惠民利民、提振消费、助力实体经济复苏的暖心举措,却被部分不法商家当成了“无本万利”的“提款机”。其中,快餐店因消费场景普遍、核销便捷,成为消费券诈骗的重灾区,不少老板抱着“只是薅点羊毛”的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刷券套现,最终身陷囹圄、悔不当初。今天,我们就结合真实案例,拆解快餐店老板消费券诈骗的套路,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醒所有经营者:消费券不是“摇钱树”,违法套现必被查!
真实案例:快餐店老板的“套现陷阱”,短短数月骗补十几万
近日,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案件,快餐店老板曹某短短一个多月内,靠虚构交易核销消费券,骗取政府补贴19万余元,最终因诈骗罪获刑缓刑并处罚金。无独有偶,上海松江区某快餐店老板夏某,通过网上收购“乐品上海”消费券,虚构团建消费等场景核销,19天就骗补13万元,同样以诈骗罪被判缓刑。
这些案例的套路高度相似:曹某指使店长在闲鱼等平台,以45到90元的价格收购“满1000减300”的餐饮消费券,随后让出售消费券的“黄牛”或买家直接出示二维码,在店铺POS机上核销,全程没有任何真实消费发生。每核销一张券,政府300元补贴就会进入曹某账户,扣除给持券人的“好处费”后,他每张券能净赚200余元。尝到甜头后,曹某的“生意”越做越大,短期内异常的消费记录引起了相关部门的注意,最终东窗事发。
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浙江余姚餐馆老板刘某,被“羊毛党”丁某利诱,通过提供收款二维码、虚构消费的方式,与丁某共同套取政府补贴30多万元,两人均因诈骗罪获刑;邻水县冉某、彭某合伙,通过与快餐店等商家虚构交易核销消费券,骗取补贴的同时还非法经营烟草,最终数罪并罚被判重刑。这些老板一开始都以为“只是钻个政策空子”,却不知早已触碰了法律红线。
普法解读:刷消费券套现,到底犯了什么法?
很多快餐店老板存在认知误区,认为“消费券核销了,钱到账了,就没人会查”,甚至觉得“这只是占点小便宜,算不上犯罪”。但事实上,这种虚构交易、刷券套现的行为,早已构成违法,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刑事犯罪,面临牢狱之灾。
1. 刑事处罚:构成诈骗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政府消费券本质上是政府财政补贴,属于公共财产,快餐店老板虚构消费场景、核销消费券套取补贴,就是通过欺骗手段骗取国家财产,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结合司法实践,诈骗数额较大(通常5000元至1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通常3万元至1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上述案例中,曹某骗补19万余元、夏某骗补13万余元,均属于“数额巨大”,因此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诈骗金额以政府损失的补贴全额计算,老板支付给“黄牛”或持券人的“好处费”,不会被扣除。哪怕是主动退赃、认罪认罚,只能获得从轻处罚,不能免除处罚。
2. 行政处罚:情节较轻未构成犯罪的,也会被追责。如果套取补贴数额较小,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也不会不了了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同时,相关部门还会取消商家的消费券合作资格,纳入信用黑名单,影响店铺后续经营。
此外,与快餐店老板串通的“黄牛”、出售消费券的个人,同样会被追责,轻则面临行政处罚,重则与老板构成共同犯罪,一起承担刑事责任。
重点提醒:三类行为绝对不能做,经营者必看!
对于快餐店、小吃店等消费券合作商家来说,以下三类行为属于明确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定要坚决杜绝,避免踩坑:
1. 虚构交易核销:没有真实顾客消费,自己或指使他人出示消费券二维码核销,套取政府补贴;或者与“黄牛”、持券人串通,通过“扫码不消费”的方式套现分赃,这是最常见、最容易被查处的诈骗行为,也是案例中多数老板的违法方式。
2. 收购消费券再核销:主动在网上、线下收购他人的消费券,然后通过虚构消费场景核销,赚取补贴与收购价之间的差价,这种行为同样构成诈骗,且属于主动发起违法活动,处罚会更重。
3. 协助他人套现:明知顾客或“黄牛”想要套现,仍提供核销服务,收取手续费,这种行为属于共犯,会与套现者一起承担法律责任,哪怕没有直接占有补贴,也会被追责。
延伸思考:守护消费券惠民初心,需要多方合力
政府发放消费券,初衷是惠及广大消费者、带动实体经济复苏,而不法商家的套现行为,不仅侵占了公共财政资金,破坏了消费券政策的实施效果,还损害了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原本该普惠大众的优惠,被少数人“劫走”,同时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负效应,影响消费复苏和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