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刘克洪
2月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周德昶提到,《条例》第一次从安全生产法规层面明确了煤矿实际控制人属于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周德昶介绍,在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总经理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也是企业的法人。但是有些煤矿企业,特别是一些中小型的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背后往往另有实际控制人,他们对企业的重大事项有最终的决策权。
“这些实际控制人,为了逃避责任,特别是逃避安全追责的责任,不签名、不签字、不任职,躲在幕后,实际上控制煤矿的生产经营行为。这样一来,有了‘替罪羊’在前台,他们在背后指挥,肆意违法生产,只管效益、不管安全,给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和挑战。”
对此,《条例》第一次从安全生产法规层面明确了煤矿实际控制人属于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也就是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如负有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有效投入,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职责。
周德昶表示,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将把包括实际控制人在内的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