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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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界定:这些行为都是虚假诉讼
以下七类行为已被明确纳入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范畴,属于典型的虚假诉讼:
二、罪加一等:虚假诉讼触其他罪名的从重规则
虚假诉讼行为常与侵财型、渎职型犯罪交织,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三款规定,此类情形需依照 “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并从重处罚”,典型竞合情形包括:
(一)与诈骗罪的竞合:虚构债权侵吞财产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合同、借条等证据提起诉讼,欺骗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占有他人财物,构成 “诉讼诈骗”,同时触犯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由于诈骗罪法定最高刑可达无期徒刑(远超虚假诉讼罪的七年有期徒刑上限),司法实践中均以诈骗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二)与职务侵占罪的竞合:造假掩盖侵占事实
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后,通过虚假诉讼制造 “财物用于合法经营” 假象,构成两罪竞合,将以处罚更重的职务侵占罪定罪,并将虚假诉讼行为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同时对其虚假诉讼罪另行评价并罚。
(三)与渎职罪的竞合:司法人员参与造假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串通制造虚假诉讼,既触犯虚假诉讼罪,又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或滥用职权罪。此类情形需优先适用处罚较重的渎职罪名,并依法从重处罚。
(四)与妨害证据罪的竞合:诉讼参与人协同造假
律师、证人、鉴定人等参与人帮助伪造证据、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同时触犯虚假诉讼罪与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将以妨害作证罪从重处罚。
周军律师提醒,“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不仅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更可能触碰刑事犯罪的红线。”任何企图通过 “打假官司” 谋利的行为,终将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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