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一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将一面锦旗送到亳州中院,感谢法官秉公办案维护其合法权益。
原告利辛县某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利辛县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混凝土款671010元。因黄某杰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利辛县某商砼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利辛法院依法对黄某杰名下位于利辛县城关镇某处土地及该土地上建筑物予以查封。黄某杰之母黄某氏以其为案涉土地及其上附属建筑物的实际所有权人为由,向利辛县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利辛县法院审理后驳回了黄某氏的执行异议申请。黄某氏不服执行异议裁定,上诉至亳州中院。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认真核实证据,审查发现《阜阳地区土地申报登记卷宗》《土地登记审批表》和《地籍调查表》等证据显示案涉土地申请人、用地人为黄某杰,依法驳回了黄某氏的异议之诉。
来源:行政庭 作者:杨国明
编辑:宣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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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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