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中旬
沾益公安分局花山派出所
在辖区开展日常安全检查时
发现张某花所经营的香烛售卖店
非法销售烟花爆竹
其未取得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民警现场查获39件烟花爆竹
目前
沾益公安分局已对违法行为人
张某花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并收缴所查获的烟花爆竹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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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政法融媒体中心出品
2024 第93期
审 核:尹 瀚
编 辑:唐世清、孙 倩、周 琼、熊春荣
来 源:沾益区委政法委、沾益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