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23年8月,根据学生家长举报,南充市“扫黄打非”办组织市网信办、市公安局、市文广旅局、市人社局等成员单位,对南充市某传媒有限公司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现场对6名未成年人与传媒公司签定的《艺人演艺经济合同》《主播、主持人合作协议》以及《考勤表》《工资表》等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然后由市文广旅局对其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招聘罗某颖、张某琪、冯某梅等6名未成年人从事网络直播表演活动,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据此,南充市文广旅局依法对南充市某传媒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614.77元,并处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延伸:网络直播新业态的兴起,丰富了人们的文化生活,但也引发了未成年人参与直播带货等社会问题,如部分传媒公司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心智尚未成熟等特点,在未取得监护人的同意下与其签订纷繁复杂的直播协议,组织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表演活动,并约定巨额违约金条款,随意主张违约等。网络直播平台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切实加强网络直播行业规范,营造未成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等必要手段验证未成年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游戏账号租售服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由网信、新闻出版、电影、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来源:网络综合治理处
编辑:张骥
校对:郑伟强
审核:徐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