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俞某、刘某与高某共同签订《三人合股经营协议》,约定三方共同出资,在沛县经销洋河蓝瓷和象耳白酒,由高某负责内部协调、调度、接待等日常工作。俞某、刘某合计出资70%,高某出资30%。之后,高某将用合伙账户采购的5000箱38度洋河蓝瓷白酒(每箱6瓶)运至宿迁某地一厂房存放,拒绝另外两人拿走本属于他们的部分白酒。俞某与刘某将高某诉至沛县法院,要求其返还部分白酒。
案件受理期间,俞某在2020年9月因病去世,2021年11月,经法官多次沟通协调,俞某的遗嘱继承人赵某和刘某与高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高某负责返还2150箱白酒。调解书生效后,高某并未履行协议,赵某和刘某遂向沛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查明,案涉需返还白酒悉数存放在案外人江苏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厂房内。该公司负责人提出,案涉白酒系高某向其租赁厂房并委托其保管后存放的,从2018年7月开始产生了大量租赁费和保管费,每月费用合计已超过1万元,高某从未支付这些费用,所以公司主张留置权。申请执行人认为该公司主张的费用过高,不同意支付,由于各方态度坚决,案件一度陷入僵局。之后受到疫情等因素影响,交付案涉2150箱白酒事宜一直无法实际推进。2023年底,执行局向江苏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限期交出涉案白酒的通知书,但该公司仍未交出,并向法院寄送了最新的费用明细,近乎70万元(已超出案涉标的白酒的总价值),申请执行人未能同意支付相关费用。
1月16日,执行局局长张林和副局长朱高翔前往宿迁现场组织各方协商解决纠纷。调解期间,张林和朱高翔分头开展工作,“面对面”释法说理,“背对背”晓以利害,厘清法律关系,引导各方从实际出发,换位思考。经过长达三小时的耐心劝说和协商建议,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江苏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5万元,该公司同意无条件配合法院将2150箱白酒交付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