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土地征收中,评估报告是确定房屋价值的重要依据,而评估报告只有准确反映了老百姓房屋的价值,老百姓才有可能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但是拆迁方往往会在这里面做一些手脚,那么下面就由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律师解读
首先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那么在实践中,老百姓在遇到房屋评估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是否是双方协商选定
《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由此可见,《征收与补偿条例》初步规定了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即被征收人;选定方法,即协商或多数选定、随机选定等方式。《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在《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但具体办法,仍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评估报告确定的补偿标准是否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时点,一般应当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但如果因征收人原因造成征收补偿问题不合理迟延的,且被征收房屋价格明显上涨的,被征收人有权主张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的市场价格作为补偿基准。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或者征收补偿协议所确定的补偿金额和其他内容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提存等手续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领取补偿款项、使用产权调换房屋等内容的,被征收人无法定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征收人对诉讼期间因被征收财物价格上涨而形成的损失不承担补偿责任。
三、评估报告是否正确送达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公示以及评估结果修正情况,形成最终的评估报告,并提供给房屋征收部门。因为评估机构是接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实施评估的,因此,评估机构应将评估报告提供给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报告包括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应当将其中的分户评估报告向被征收人转交,以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评估报告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进行征收补偿协商以及在协商不成时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最重要依据之一,如果评估报告未及时送达,会导致被征收人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无法行使,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评估报告的送达程序在整个征收补偿过程中非常重要。关于送达的要求和方式,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四、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救济权利
第一,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二,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三,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