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记者袁超一 通讯员李斌 张婷婷 金永芳)6月19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未成年人误操作机动车致人受伤案件,一名3岁女童的父母被判承担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案情显示,2023年10月22日,严某(女)驾驶电动三轮车,载着3岁的女儿童童(化名)外出购物。到达目的地后,严某停车离开,将童童独自留在车内,且未拔出车钥匙。严某购物期间,车辆突然向前冲出,将行人张某撞倒,致张某受伤。后经鉴定,张某为十级伤残。
事发时,严某与丈夫刘某正在闹离婚。事发后,刘某给严某写下承诺书,表示愿意承担此次事故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2024年6月,双方协议离婚。
2024年12月,张某与刘某、严某协商赔偿无果,遂将二人诉至谷城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严某停放电动三轮车的路段十分平坦,可排除车辆自行溜车的可能。严某离开车辆时,既未拔出钥匙,也未拉起手刹,不排除童童启动车辆致张某受伤的可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童童是实际侵权人,对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严某、刘某作为童童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对原告张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严某作为电动车的驾驶人,应当知晓车钥匙没有拔出的危险性,而她不仅停车不拔钥匙,还将未成年人独自留在车上,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虽然刘某愿意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该承诺是他与严某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法院判决,对原告张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万余元损失,由被告严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某应在60%的范围内与严某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