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赵某踏入了北京某知名设计公司的大门,担任设计师一职,以其专业的技能和不懈的努力,于2021年10月1日荣升为主案设计师,伴随着职位的晋升,其薪资待遇也调整为税前16000元/月,外加项目提成(数额不固定)及奖金(数额不固定)。
在赵某任职期间,他始终保持着高度的敬业精神,勤勉尽责,甚至从未休过年假,而公司也从未支付过相应的年假工资。然而,自2022年4月起,公司却开始拖欠赵某的工资,尽管赵某多次催讨,但问题始终未能得到解决。
无奈之下,赵某于2023年3月2日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决定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并委托了恒略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代为申请劳动仲裁。赵某提出的仲裁请求包括: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701.77元;补发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94524.6元;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项目提成65000元;以及补偿2020年4月15日至2023年3月1日期间共计15天的未休年假工资23310.3元。
面对赵某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北京某设计公司提出了不同意见。公司辩称,赵某存在旷工6天的行为,公司依据劳动纪律将其辞退,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公司只同意按照财务核算结果支付赵某主张期间的工资差额79589.22元;对于项目提成,公司表示根据合同约定,提成的发放需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出来前,无论因何种原因解除或终止合同,均不应支付该考核周期的提成;至于年假工资,公司认为赵某依法能享受的年假天数为14天,其中4天已通过调休方式使用,其余10天则已优先冲抵了疫情期间居家办公及未上班的时间。
针对公司的辩称,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提出了有力的反驳意见。律师指出,赵某已于2023年3月2日通过微信方式向公司发送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明确了解除原因为“未足额支付工资及提成”,且该通知书已送达至公司负责人袁某,因此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为3月2日,赵某并不存在旷工行为;对于项目提成的发放问题,律师认为提成和奖金应属于劳动者工资总额的构成部分,公司无权单方面决定奖金及提成的发放,且公司主张的相关合同条款明显排除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属无效;至于年假工资,律师根据《行政办公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出,周末加班可计入累计调休周期,后续可依据项目情况进行调休,而赵某的请假单中均表明其系调休,因此调休不能算作年休假。
经过仲裁委的审理和查明,最终采纳了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交的证据材料及部分主张,裁决该设计公司向赵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项目提成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225286.57元。这一裁决结果不仅为赵某讨回了公道,也彰显了恒略律师事务所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专业素养和高效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