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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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向借款人出具收回贷款凭证后又发放相同金额贷款的,能以借新还旧为名继续主张抵押权吗?抵押人能否以时效为由主张涂销抵押登记?
人民法院案例库《某实业公司诉某农商行、某农业公司等抵押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借新还旧情形的认定需要综合借款主体、借款行为和双方合意来判断,担保人仅承担其真实意思表示下作出的担保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
本案的纠纷均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一审法院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于法有据。关于案涉土地抵押权是否已经消灭。
根据2007年4月30日某农商银行向王某某出具收回贷款凭证的事实和与王某某签订两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事实,认定2007年4月30日王某某以“征地”为用途向长垣农商行分两笔贷款共计600万并签订的两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因抵押未登记而不发生物权效力。
某农商行虽主张该贷款系借新还旧,但是未对当日向王某某出具收回贷款凭证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未提供证据证明某实业公司对所谓案涉贷款用途系借新还旧的合意书面同意,故其关于案涉贷款属于借新还旧,基于该项债权的抵押权并未消灭的主张不能成立。
现时某某、赵某某均明确2007年4月30日的600万元债权已经获得全部清偿,故某实业公司对2007年4月30日的600万的担保责任随着主债权的消灭亦归于消灭。
某实业公司在原一审提交的代理词及情况说明中均明确提出本案主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且在本案一审中亦对案涉贷款的债权人某农业公司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某农业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自2013年5月发出债务催收公告后向王某某、某实业公司主张过权利,故某农商行关于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某农商行是否有义务配合办理案涉抵押权的注销登记。根据前文论述,不论某农商行抑或某农业公司均已不享有对案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但抵押登记仍未涂销,该权利负担已经侵害某实业公司的利益,某实业公司主张涂销抵押登记理由正当,故某农商行有义务配合某实业公司办理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解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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