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曾因诈骗获刑,出狱不久后,母亲竟帮其“重操旧业”再次实施诈骗犯罪。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母子合伙实施的诈骗案件,儿子张某与母亲黎某因犯诈骗罪,被分别判处刑罚。其中,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同时,责令二人退赔三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8.8万元。
基本案情
张某与黎某系母子关系。张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于2020年6月刑满出狱。出狱后不久,张某在母亲黎某的介绍下认识了龙阿姨,在获取龙阿姨信任后,张某便与黎某合谋,称老家亲戚过世,需将一套被法院冻结的房屋解押过户,并以借钱为由陆续从龙阿姨处骗走158000元。
将这笔钱挥霍一空后,张某又动起了歪心思,在租下某小区一套房屋后,张某向董某夫妇谎称将要出售该套房屋,并以办理过户及帮助小孩就读幼儿园为由,先后骗取董某夫妇130000元。
法院判决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28.8万元,数额巨大,二人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某在犯意提出、具体策划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分配等方面均占据主导地位,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黎某在张某的指示下配合实施诈骗行为,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纵观全案,黎某在明知张某对三名被害人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按照张某的指示居间向被害人转述虚假的事实,并在知悉涉案房屋并非其本人所有的情况下,仍签署张某伪造的房屋买卖合同,积极配合张某获取被害人的信任,且帮助接收部分诈骗资金,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黎某当庭辩称其并未参与本案指控犯罪、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相关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张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张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黎某归案后在侦查以及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庭审中翻供,不能认定其在本案中具有坦白情节,在量刑时予以从严把握。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主办法官张显远
古语有云,“慈母多败儿”。黎某出于对儿子的宠溺,在明知张某实施诈骗的情况下,并未加以制止,反而配合对方实施犯罪,最终造成母子双双获刑入狱的悲剧。本案的办理与审结在引人唏嘘之余,无疑也能引发大众对子女教育的关注和思考——父母或许可以对子女毫无保留地付出和爱,但是不可僭越法律的底线,否则只会适得其反,甚至造成难以挽回的灾祸。
本案除了子女教育问题之外,还涉及“熟人”间的诈骗。近几年,随着民众反诈意识的提高,陌生人的诈骗套路相较而言更容易被戳穿,但熟人间的诈骗手段却容易被忽视。诈骗犯罪分子通常善于社会交际,被害人往往会因为是“熟人”或“朋友”介绍而对他们降低警惕。因此,当我们面对“熟人”提出生意合作、投资理财等与金钱相关的邀约或者建议时,要保持理智,提高防范意识,保护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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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南宁市江南区法院 作者 张显远 赵苑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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