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周报,系法律商业双驱动的万程通商团队的每周固定学习会。本期分享的文章,系团队于2024年5月10日集体学习的文章。
我们认为,法律人须以理论指导实务,以实务丰富理论,不可偏废。但实务工作者常常为工作所累,少有时间研究学术理论。实务与理论的藩篱不破,于个人而言,是为成长的瓶颈,于法治建设而言,优秀的理论不能被用于指导实务,优秀的实务经验无法上升为理论。无论对哪一方,都是损失。
法律学术海洋之辽阔,实务法律人时间之碎片。两者矛盾重重。一为逼迫自己紧跟学术潮流,提升自己的理论水平;二为取方家论证结论以求关注,展其问题路径以便查阅。因此,我们将每周日上午的固定学习,形成“商法学周报”,以供分享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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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论公司法修订中减资制度的完善
【来源】《法律适用》2023年第1期
【作者】张俊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要】《公司法》在规范和管理公司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关于减资制度的法律条文涉及较少,程序设计上也缺乏更加具体明确的规范,无法完全解决公司减资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争议,导致法院在审理公司减资纠纷案件时会出现适用一般民商事法律规则的情形。
本文以修订《公司法》为契机,梳理审判实务中公司减资纠纷案件和疑难问题,重新审视公司减资行为、债权人利益保护以及股东责任规定,分析公司减资制度的立法不足,提出平衡公司内部治理程序效率和债权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具体立法建议,加强对公司经营管理阶段的监督。
重点从建立形式减资制度、规范股东不同比减资决议程序、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的期限、选择清偿债务与提供担保的权利、构建瑕疵减资情况下股东补充责任制度等,为我国《公司法》修订中资本制度的健全完善提供思路和建议。
【学习心得】作者的核心观点有几点:
1.形式减资制度的建立:建议在《公司法》修订中明确形式减资制度,允许公司在净资产持续低于注册资本时进行形式减资,以真实反映公司的资本状况,减少公司治理的负担。
2.规范股东不同比减资决议程序:提议《公司法》修订应要求在非等比例减资时,除了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同意外,还须由出资额或持股比例发生变动的股东参加股东会并表决同意,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3.明确公司通知义务期间:主张在公司完成减资工商变更登记前,应书面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确保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利益得到保护。
4.限定清偿债务与提供担保的选择权:建议《公司法》修订应明确未到期债权人仅享有要求减资公司提供担保的权利,而不是提前清偿债务。
5.完善瑕疵减资行为下股东责任承担制度:提出在减资程序存在瑕疵时,股东应在取回资金范围内对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并应按减资比例承担责任,维护股东平等原则。
6.监督管理的加强:强调公司自治应有边界,在资本形成阶段监管宽松的情况下,需要加强后期经营管理阶段的监管,确保公司减资行为不会损害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7.资本维持原则的坚持:在《公司法》修订中,应继续坚持资本维持原则,同时对减资制度进行必要的完善,以适应公司在不同经营情况下的需要。
8.公司法修订的重点:认为公司减资是资本运作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监管内容,其完善是我国公司法修订中的重点之一。
作者的观点着重于通过立法修订,解决公司减资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保护各方利益,特别是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02公司减资要件分析与裁判规则研究
【来源】《人民司法(应用)》2023年第28期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课题组
【摘要】1. 减资决议属于减资对公司的生效要件、变更登记属于减资对抗第三人要件、通知债权人属于债权人保护要件;
2. 未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不导致减资无效,但该行为实质属于债权侵权,为督促公司和减资股东依法履行法定通知义务,除存在形式减资、超过诉讼时效等原因外,应严格减资股东责任;
3. 非减资股东承担责任原则上以其存在过错为前提,董事是否承担责任有待立法予以明确;
4. 为司法统计更具精确性,对于因公司减资引发的民事诉讼,原则上一律纳入公司减资纠纷案由项下;
5. 非同比减资应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6. 未来可考虑引入偿债能力测试以解决注册资本制度僵化问题。
【学习心得】摘要已经非常明确地体现了作者的观点。
03公司减资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来源】《环球法律评论》2024年第1期
【作者】王毓莹(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减资规则,既关乎公司资本安全、债权人保护,又关乎股东平等与公司自治。我国《公司法》上的减资规则面临两重困境,一是因法律漏洞引起的同案异判困境;二是《公司法》的修订解除了对公司资本制度的大量管制情况下的体系协调困境。
减资规则系统性的变动,有资本维持路径与偿债能力测试模式两种方案,《公司法》的修订延续此前的法律逻辑选择了前者,并对违法减资法律责任、形式减资、非等比例减资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虽然具有显著进步,但仍是未竟的转型。
沿着《公司法》的理念,减资规则在法律适用中应当从严解释实质减资规则,从宽解释形式减资规则和非等比例减资规则。
从制度完善的角度而言,减资规则应在继续秉承资本维持原则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偿债能力测试模式之优势,通过赋予董事会在特定减资事项上部分决策权限,以偿债能力声明机制改进减资通知机制等具体举措,实现减资规则的系统性“升级”。
【学习心得】作者的核心观点有几点:
1.减资规则的重要性:作者强调减资规则对于公司资本安全、债权人保护、股东平等和公司自治的重要性。
2.现行减资规则的问题:指出现行《公司法》中减资规则存在法律漏洞导致的同案异判问题,以及在解除资本管制后的体系协调问题。
3.减资规则的改进方向:
(1) 资本维持路径:作者认为《公司法》修订选择了资本维持路径,并对违法减资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但认为这仍需进一步改进。
(2) 偿债能力测试模式:作者提出偿债能力测试模式作为减资规则改进的另一种方案,认为其有其优势,但目前在我国尚不具备全面采纳的条件。
(3) 减资规则的价值定位:作者认为减资规则应继续秉承资本维持原则,同时吸收偿债能力测试模式的优势,通过具体举措实现减资规则的系统性升级。
4.减资规则的未来展望:作者建议未来减资规则应在保持资本维持原则的基础上,逐步引入偿债能力测试模式的内容,以实现更合理的规则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