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新金监罚决字〔2024〕4号,对胡自洋(时任新华人寿保险新疆分公司总经理,简称:新华保险)进行了处罚,其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是对新华人寿保险新疆分公司未取得任职资格核准的高管实际履职事项承担责任。
依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对胡自洋作出警告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1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来源: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