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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手牵羊不为偷?
NO!NO!NO!
2024年4月16日11时,安邑派出所接到辖区一饭店报警称,其放在饭店门口的货物被盗。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展开调查,经调取监控,发现嫌疑人作案时骑着一辆电动车。4月18日民警在排查时,发现了嫌疑人盗窃时所骑的电动车,随后通过蹲守将违法行为人韩某生抓获归案。
经查,2024年4月16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韩某生(男,56岁,盐湖区人,无业)因游手好闲、无固定工作和经济收入,在闲逛到安邑北街附近时,发现一饭店门口放置着鱼、面、菜等货物,出于占便宜的心理,将货物偷走。
目前,违法行为人韩某生已被我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小案连民心,破案为民生
盐湖公安将坚持
更快地破大案
更多地破小案
持续重拳打击“盗抢骗”等民生小案
让群众看到实实在在的安全感
★ 普法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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