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A省C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9日晚上22点左右,原告开车从渣江回B市,在B市街上,经被告民警盘查认可可疑,遂将原告传唤到C公安局。2016年12月30日1时13分至1时40分钟,被告民警对原告进行了第一次询问。时隔8分钟,从1时48分至2时20分钟,被告民警对原告进行了第二次询问。同时,被告的《现场检测报告》显示1时49分被告对原告进行了尿液检测。被告于当天向原告下达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内容为,被处罚人XX,查明事实为,2016年12月29日22时许,被告干警在B市街设卡盘查时发现一辆车牌为湘x**车行迹可疑,随即将车内司机方某传唤至被告执法办案区域调查,经尿检呈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方某罚款伍佰圆整。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进行行政处罚,其处罚决定书应当列明其所查明的事实,未写查明认定的违法事实,属于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且被告向原告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亦没有明确被处罚的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C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吸毒人员的具体违法事实,否则吸毒行政处罚会被撤销
根据上述规定,吸毒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详细载明,吸毒人员具体的违法事实。如果未载明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只载明部分违法事实,吸毒行政处罚会被撤销。
作者介绍
郭晓航律师
职位: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刑辩中心主任、高级合伙人
学习经历:西南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硕士
工作经历:曾在公安机关办理、审查刑事案件、治安处罚案件、交通处罚案件10余年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醉驾辩护,黄赌毒治安处罚、暂扣、吊销驾驶证交通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业绩:刑事案件取保、不起诉、缓刑;嫖娼、赌博、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被撤销或降低处罚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