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一男子花费207元,找了个女技师按摩,不料刚刚走出按摩店,就被民警以嫖娼为由抓获,而后行政拘留10日,男子不服,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来源:大连市西岗区法院)
50多岁的李先生是一名职业律师,因为年轻的时候工作过于拼命,导致上了年纪以后,经常出现腰酸背痛的情况,为了缓解这一情况,李先生会在经常在闲暇之余,找个按摩店放松放松。
据李先生称,事发当天,自己去一家新开的按摩店按摩,当时叫了一名女技师,按摩费用是179元、门票是20元、红饮料费用是8元,合计一共支付了207元,可没想到按摩后刚刚走出按摩店,就被两位民警查获,而后以嫖娼为由对自己行政拘留10日。
李先生认为自己是冤枉的,便在解释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了法院,李先生认为:
第一、本案并未现场查获,公安机关也未在现场提取到任何能够证明发生性关系的证据,所以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二、自己承认,女技师确实向自己提出过非法交易的事,但因为自己熟知违法犯罪的后果,所以予以明确拒绝并对女技师斥责一番,而后要求女技师按照正常流程为自己提供按摩服务,所以不排除是女技师、按摩店想要赚钱未果,遂对自己怀恨在心,故意诬陷自己。
第三、179元只是按摩的费用,不属于嫖资,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李先生特意出示了一张按摩店的价目单,拟证明179元确实系正常的按摩费用。
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一点,那就是自己患有性功能障碍,根本不能完成嫖娼行为,至于自己在公安机关所作的笔录,是受办案人员以不予处罚为诱导,而自己为了提早回家才作的虚假陈述。
综上,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有误,现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意思就是说,行政诉讼不等同于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是必须要求被告举证证明自己的行政处罚行为合法。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公安机关在法庭上称:
本案虽然未现场查获,但现有证据已经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根据女技师、按摩店老板的陈述,事发当时,李先生确实存在嫖娼行为,李先生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也承认了这一点,所以现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李先生具有嫖娼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其中的情节较轻,通常是指双方已经达成合意,但尚未发生关系的情况,本案根据女技师的笔录,认定双方已经完成了交易,故不属于情节较轻,所以公安机关对李先生行政拘留10日在处罚的幅度范围内。
至于李先生提出自己患有性功能障碍的辩解,并没有任何佐证予以支撑,退一步讲,此病受心情、环境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并不会必然导致双方的交易无法达成。
综上,公安机关对李先生的行政处罚正确,请求法院驳回李先生的诉求。
一审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虽然本案未现场查获,但根据涉事足浴店工作人员的笔录,足以证明涉事足浴店一直在存事违法经营的勾当,李先生主张足浴店诬陷自己,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只是自己的主观臆测,故不予采信。
李先生作为成年人,更何况还是一名律师,应当明白签字的法律后果,所以其称签字系受诱导的供述不成立。
综合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李先生嫖娼的事实确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其诉求予以驳回。
最终,李先生输掉了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