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史丹 居丹丹)农村孤寡老人将老宅交给村委会处置,老宅拆迁后,两个侄子认为镇政府未给老人安置补偿房屋,损害其继承权益,于是将村委会及镇政府告诉至法院。近日,苏州市相城区法院对这起纠纷进行判决,驳回了侄子们的诉讼请求。
原告大朱、小朱系被继承人朱老汉的侄子,朱老汉去世时无父母、子女、配偶。自1998年以来,朱老汉一直由当地镇政府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因老宅系危房,无法居住,朱老汉于2003年将老宅交由当地村委会处置,由村委会为其安排住房。同年,经朱老汉同意,案涉房屋被拆除。2006年,朱老汉配合村委会签订了拆迁协议。2008年,朱老汉年满六十周岁,当地镇政府核准其“五保”资格。2021年,两原告得知上述拆迁协议,认为当地政府一直未给朱老汉安置补偿房屋,损害了二人作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遂起诉当地村委会及镇政府要求其补偿两原告位于相城区某安置小区35m^2的安置房等额估值40余万元并支付相应拆迁补偿款。
相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老汉在享受“五保”待遇前就已经将其居住的危房交由村委会处置,后又配合村委会签订拆迁协议。直至朱老汉去世,两个侄子十余年从未主张过拆迁利益,村委会主张的双方约定由村委会为朱老汉承担医养丧葬义务,其老宅归村委会所有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故两名原告主张的拆迁利益不属于朱老汉的遗产。朱老汉长期由被告在吃、穿、住、医、葬等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有据可查的经济帮扶支出已远超过拆迁补偿款金额,两名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其对朱老汉尽到赡养义务,遂判决驳回两名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