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区院外原本租有新能源车停车位,但业主嫌远未续租。之后要求在小区院内燃油车停车位上安装充电桩,被物业拒绝。业主何某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通州法院4月1日发布消息说,一审驳回了业主起诉。
业主老何在小区内租有车位,儿子小何在院外租有新能源车停车位。因认为新能源车位离家较远,小何在租赁期内未安装充电桩,到期后也没有再续租。之后,小何把新能源车停到父亲在院内的油车停车位上,并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协助在这个停车位上安装充电桩。
物业公司认为,根据小区规划,从加装充电桩的安全性、变压器容量等因素考虑,已经协调相关部门在案涉小区的1号楼、2号楼、3号楼外区域设置了新能源车位并增容了变压器,也就是小何之前曾租赁的新能源车位所在区域,专门用于新能源汽车的停放并配合加装充电桩,因此院内油车车位不再允许加装充电桩。
法官现场勘验了小区的实际情况,发现新能源车位在院外较空旷区域,车位上加装充电桩情况占比高,但停车空间密度较院内稀疏很多,区域内增扩了变压器,除拥有汽车专门的进出口外,与小区之间亦有通道方便业主直接步行进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单独划分新能源车位,做了多种安全保障且未远离生活区域,既保障了周边居民安全,又满足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小何在已经租赁新能源停车位的情况下,以院内停车位离家更近为由,拒绝在新能源车位加装充电桩并要求在院内加装,势必会增加物业公司的管理难度,也容易诱发业主选租充电车位却不充分使用的行为,长此以往,弊大于利,不应予以支持。
综合考虑本案案情,最终法院驳回了何某要求物业公司加装充电桩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