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林某原为情侣关系。2020年5月,双方协商购买一套商品房,该房屋登记在女方林某名下,周某支付了首付款、过户费等款项。
2020年7月,林某辞去工作,从外地来到广东深圳,协助男友周某打理公司,与周某搬入案涉房屋共同居住。不料,2021年,双方因琐事产生争执,双方结束了情侣关系。
周某表示,除了房屋的首付款和过户费,他还支付了房屋的银行贷款、物业管理费和家具款,且为林某交了学费和车贷。上述款项系附结婚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已无结婚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林某偿还赠与的全部款项。
对此,林某辩称,周某支付的款项是以共同生活、创业为目的的赠与,而非附结婚条件的赠与,拒绝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属于大额的固定财产,已经超出男女恋爱交往期间为增进感情所作的一般赠与,应当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现双方已结束情侣关系,为此,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房屋首付款、过户费及学费、车贷等款项,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目前已生效。(文/记者:章程 通讯员:深法宣)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