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维护公共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等法律规定
3月7日
自治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通告》称,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连廊、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不得“进楼入户、人车同屋”,严禁采用“飞线”等违规私拉电线和插座的方式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通告》明确,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事故责任罪”追究刑事责任。
自治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呼吁
广大居民群众
要切实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
业主委员会、业主单位
及物业服务企业
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
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
来源:银川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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